茶叶属于什么产品名称(铁观音属于什么茶)

茶叶属于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的定义如下: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倍诺食品安全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茶叶品质可用感官审评的方法去鉴别。就是通过人的视觉、感觉和味觉器官,抓住茶叶固有的本质特征,用眼看、鼻闻、手摸、口尝的方法,最后综合判断出茶叶品质。

通常地,首先用双手捧起一把干茶,放在鼻端,深深吸一下茶叶气味,凡具有茶香者,为好茶;凡具有青腥味,或夹杂其他气味者为差。

扩展资料:

茶叶的选购不是易事,要想得到好茶叶,需要掌握大量的知识,如各类茶叶的等级标准,价格与行情,以及茶叶的审评、检验方法等。

茶叶的好坏,主要从色、香、味、形四个方面鉴别,但是对于普通饮茶之人,购买茶叶时,一般只能观看干茶的外形和色泽,闻干香,使得判断茶叶的品质更加不易。

一般嫩度好的茶叶,符合外形要求(“光、扁、平、直”)。但是不能仅从茸毛多少来判别嫩度,因各种茶的具体要求不一样,如极好的狮峰龙井是体表无茸毛的。芽叶嫩度以多茸毛做判断依据,只适合于毛峰、毛尖、银针等“茸毛类”茶。

最嫩的鲜叶,也得一芽一叶初展,片面采摘芽心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因为芽心是生长不完善的部分,内含成份不全面,特别是叶绿素含量很低。所以不应单纯为了追求嫩度而只用芽心制茶。

主要看茶叶中是否混有茶片、茶梗、茶末、茶籽和制作过程中混入的竹屑、木片、石灰、泥沙等夹杂物的多少。净度好的茶,不含任何夹杂物。此外,还可以通过茶的干香来鉴别。无论哪种茶都不能有异味。

每种茶都有特定的香气,干香和湿香也有不同,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定,青气、烟焦味和熟闷味均不可取。最易判别茶叶质量的,是冲泡之后的口感滋味、香气以及叶片茶汤色泽。所以如果允许,购茶时尽量冲泡后尝试一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安全

百度百科-茶叶

茶叶属于食品类,可以去茶叶店的营业执照上看。

茶叶分类的依据分别为:历史因素、制作工艺因素、季节因素、再加工因素。根据茶叶的分类依据因素,各个分类的茶叶名称如下:普龙茶、蒙顶茶、湄潭翠芽、兰馨雀舌、蒙洱茶、西湖龙井、英山云雾茶、庐山云雾、洞庭碧螺春、黄山毛峰、太平猴魁、恩施玉露、大红袍等。

扩展资料:

商品分类原则: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若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茶叶属于食品类目商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的定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茶叶属于供人饮用的成品或半成品,适用于食品安全法,当然属于食品。在中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明显规定茶叶属于食品类目。

也有人认为茶叶既然属于农产品,那就不属于食品类,不适应食品安全法,但茶叶的确需要QS认证,需要食品合格规范,在食品标准条例里对茶叶是有相关的专门约束条例,国家已经把茶叶规划到食品这一行业中。因此茶叶属于食品类。

简介

茶叶最早是祭品,之后作为菜食等其他作用,再后来作为宫廷高级饮料,现在逐渐的普及。茶叶饮品被誉为世界三大饮料之一。

普及民间作为普通饮料那是西晋以后的事,发现最早人工种植茶叶的遗迹在浙江余姚的田螺山遗址,已有6000多年的历史。饮茶始于中国。